处于网络环境里,个人针对售卖旧书这种行为,究竟能不能够被判定成违法呢?在这一问题的背后,是当下法规针对“个人”去开展出版物发行业务,有着模糊不清的界定,进而引发了实际管理方面的难题。
法规中的许可对象差异
《出版管理条例》身为行政法规,其第三十五条指明,能申请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》的主体当中有“单位”,其第三十六条明确指出,能申请该证的主体还有“个体工商户”。这表明了,自然人以个人身份直接去申请此证,在法律方面是没有依据的。这一定义把诸多未注册成个体工商户的个体经营者,排除在了合法经营的通道外边。
然而同样是针对网络发行这方面,部门规章里的《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》第十五条,采用了“单位或个人”这样的表述。这种情况,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关键表述上存在不一致,给基层执法以及经营者的理解,带来了直接的困惑,并且也是当前诸多争议的根源所在。
监管职责的主体划分
根据《出版管理条例》第六条,全国出版活动的监管,是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去负责的,而地方的监管职责,是由相应层级的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来承担的。这清晰地给定明确了出版活动监管的垂直体系,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是行业监管的中心核心力量。
针对未经许可就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那种违法行为而言,该条例第六十一条又进一步作出规定,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依照法律来进行取缔以及处罚。从法律所产生的后果这个层面来讲,再次巩固了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这般违规行为方面的主体地位。
查处主体的明确指向
就《出版管理条例》的条文逻辑来综合考量,针对“单位”以及“个体工商户”没有许可证却从事出版物发行的行为,其查处的职责明确地归属于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,这是由它的专业监管属性以及法定授权所决定的 。
然而,针对单纯的具有自然属性的个人而言,鉴于其自身并不处于条例清晰规定的被许可对象范畴之内,那么,当运用该条例对其呈现的“擅自从事”行为展开查处工作时,便极有可能遭遇主体资格认定方面的法律阻碍,进而致使执法所依据的条文不够明晰。
个人经营者的身份转化路径
有一条路径,它是由《个体工商户条例》第二条给予的,此路径为个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了合法化。任何公民,只要具备经营能力,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,便能够取得个体工商户身份。这点对于那些想卖书的个人来说,此路径同样是开放着的。
也就表明了,要是个人打算长久、稳定地去从事旧书买卖之类的发行活动,最为合规的做法便是先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,接着以这个身份申请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》。这可不是禁止个人进行经营,而是引领其归入规范的商事登记以及行业监管体系。
对法规修订的具体建议
倡导国家新闻出版署担负起牵头职责,针对《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》以及《出版管理条例》之内所含关于发行许可对象的定义展开系统性的梳理之行,并予以修订。其核心目标在于将表述予以统一,把矛盾予以消除,促使行政法规同部门规章维持一样。
修订的时候,应当着重去明确,“个人”在不一样的场景之下的法律地位。比如说呢,可以把区分偶尔转让自己所有的旧书,和以营利作为目的持续进行经营的界限给细化,从而为日常的管理以及执法,提供更加精确的、可以操作的尺度标准。
日常管理的合规审查重点
在日常监管里,针对实践当中大量存在着的个人旧书买卖行为,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更加关注其经营行为的实质,而并不是仅仅局限于形式方面的“个人”身份,要重点审查其是不是实质构成了持续性的发行经营活动。
那些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,需要对其经营规模、经营频率、利润所处模式、进行宣传所采用的方式等诸多因素,展开综合方面的考量。要是其所作所为本质上已经跟商业经营等同了,那么就应当引导其去办理个体工商户方面的依法登记,并且要取得相应的许可证。对于确实属于个人闲置物品来进行处置的偶发性行为,那么就应当在相关规范之中明确其具有的豁免地位,借此避免监管出现扩大化的情况。
你有没有曾经因为不清楚章程规则而在网络上买卖过二手书籍呢?针对怎样去区分个人闲置物品转让和商业性质的经营,你有没有什么特别具体的意见跟建议呢?欢迎大家分享各自的看法哟。


